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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爱心志愿者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人事档案

第五章 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六章 考勤与休假 第七章 员工福利

第八章 薪酬制度

第九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章 奖惩条例

第十一章 内部异动

第十二章 离职与资遣 第十三章 建议与沟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为推进现代化的管理,健全员工管理,提升协会文化,依据有关法律和

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以下所称员工,系指本协会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第三条  凡本协会的员工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请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协会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 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协会选拔出 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第二条  选聘和录用过程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和亲属回避四项原则。

第三条  协会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提出人员需求计划,协会会长审核通过,由人事行政部按要求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招聘手续。

第四条  招聘本着“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 ”原则,降低、减少对外招聘费用。 第五条  应聘人员须向人事行政部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人事行政部和用人

部门联合确定拟聘人选和招聘考核方式,由人事行政部安排和组织招聘面试考 核工作。

第六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 人事行政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第七条  面试考核过程分三个部分视需要进行,第一部分由人事行政部初试(完成对应 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和任职资格的考核);第二部分,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 业任职资格的考核);第三部分由人事行政部安排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 对于重要职位的招聘需由协会会长作最终的面试考核。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 成:1)仪表、修养、谈吐;2)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3)责任心和协作精神;4) 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5)相关工作经验;6)素质测评;7)必要时增加笔试。

第八条  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人事行政部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 体检(可入职后一周内提供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人事行 政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第九条  办理入职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英语级别 证书、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原单位社保 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和免冠近照 4 张,并亲笔填写《员工登记表》和对协会 制度的认定书。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 交者,报协会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 2 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第十条  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及时知会本协会人事行政部,以确保与你有 关的各项权益:

(1)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 婚姻状况;

(3) 诞生子女;

(4)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第十一条 协会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会立即被除名。 并赔偿协会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本协会人事行政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 前往,应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报到程序包括:

(1)入职培训;

(2)办理报到登记手续,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4)签订试用期合同

第十三条 协会聘用的新进人员,均应从入职之日起试用,试用期一般为 3 个月,但对 于技术、业务等比较特别的岗位,可根据具体岗位情况,适当的延长试用期时 间到6 个月。如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 人事行政部根据考核情况核准,协会会长批准,缩短试用期。反之,确有需要 经审批同意,试用期可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此期间,如果感到 协会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 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新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要求, 协会也会终止试用。

第十四条 如试用合格并通过入职前培训,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该业务的上 级主管审核后,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上报协会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协会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 责包括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帮助新员工了解协会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培训的时间。任何有关工 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等,尽可咨询入 职引导人。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对本协会与本协会员工之间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 的一种规范化的管理。本协会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及争议解决的管理。管理过程须体现本协会人事政策,符合劳 动法规定。

第二条 协会与员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保证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效力,本协会员工亦应全面 履行。

第三条 协会录用(含试用期、技术考核期)的员工,本协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相 互约定的其它协议,并在合同中阐明。

第四条 劳动合同一定是本协会与其当事人亲自签定,不得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式二 份,本协会和其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五条 协会对员工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即:劳动合同期限也为一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政府劳动部门规范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合同附件及 合同附件约定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人事档案

 

第一条 人事档案是员工的过去背景和现在情况的记录资料,所有员工均应建立人事档 案。人事档案归口人事行政部专门管理。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员工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好档案资料的收集、 归档工作,为员工个人资料保密。

第三条 员工人事档案中有下列事项变更,当事人须七天通知人事行政部:

1)地址和电话;2)婚姻状况;3)诞生子女;4)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

系人;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第四条 员工人事档案应有内容:

一、招聘资料

1、求职登记表

2、入职告知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明

二、离职资料

1、辞职申请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员工业务交接清单

3、员工行政交接清单

4、工资结算单

第五条 调动户口员工及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一、档案异动

1、本人书面申请,说明本人具体情况;

2、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资部核实申请人情况,报协会会长 准;

3、人资部办理相关的异动手续。

二、档案保管

1、存放档案材料的地方要能保持清洁、牢固的使用空间;

2、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的工具和措施;

3、定期检查档案的摆放位置及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查阅人事档案

1、除有下列情形可以查阅人事档案外,一般不得查阅档案:调整工资、职 称考核、调动工作、任免事项、政审、组织处理、晋升职称、入党、出 国;

2、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内容应严加保密;

3、不准在材料上圈划、涂改、销毁、撤、拍照、复印等。

4、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特殊情况须外借时,应经协会会长批准。

 

第五章      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协会一切规章、通知及公告。 第二条 工作规范: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协会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它协会的职务。

3、职员除本职日常工作外,未经协会会长的授权和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协会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协会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协会名义对新闻媒介发布意见、消息;

(4)代表协会出席公众活动。

4、不得违背组织原则,在背后对协会、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影响 劳资关系。

5、不得泄露业务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协会名义在外招摇 撞骗。

6、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待亲友或接待来宾参观。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 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7、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8、不得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协会;不得损毁、拷贝、转移协会商业、 技术资料。

9、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机房、仓库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任 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10、 职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 贿。

11、 员工在工作开始前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应全神贯注;工作时间内,严禁看杂志、 报纸、抽烟,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险。

12、 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在办公区或宿舍吵闹、斗殴、搭讪攀谈、聚众 赌博、互相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13、 职员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的给回扣、佣金的,一律 上缴协会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条 行为准则:

1、仪表及衣着服饰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

2、坚守工作岗位,工作需要外出或因其它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应向主管领导请准后, 方可离开。

3、每日应该注意保持工作区的环境卫生,办公用品、设备、器件等摆放整齐。

4、使用电话应注意礼貌,语言简明。

5、开展业务工作,尽量长话短说,不得长时间(5 分钟以上)或多次占用协会电话, 造成通讯不畅;对因工作需要开通了长途电话者,不得拨打私人长话,一经发现, 双倍处罚。

6、工作时间内,不得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长期或多次访问与工作无关网站、以其 它方式怠慢工作。

7、应爱护协会的财产,包括电脑设备、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书籍资料、花木等,如 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现缺损,员工应如数赔偿。

8、严禁私自使用协会复印机、传真机等协会源从事于工作无关的事宜。

9、应注意节约能源,下班离开时及时关灯、关空调、关电脑等,上网查询资料完毕后 及时下线。

10、 下班时间除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员工不得长时间滞留协会,不得无故留宿协会 为加强协会安全,请于每天 22:00 前离开协会


 

 

第四条 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每个员工必须懂得只有努力工作,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 到互相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第六条 各级主管及各级部门、协会的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的涵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 工作热情和满意度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七条  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的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因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给 协会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将追索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有涉嫌违法 的,协会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考勤与休假

 

第一条 协会会长及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 打卡,否则双方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条 协会实行六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6:00

上下班均应打卡,每工作日打卡四次。 第三条 员工的考勤与处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考虑上班交通问题,工作时间开始后 10 分钟后到岗者为 迟到。

2.  无故迟到或早退时间在 30 分钟-60 分钟内,以缺勤半天论处;无故迟到或早退 时间在 60 分钟以上,以缺勤 1 天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所属部门和人事行政 部签卡者除外。

3.  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当日,最迟次日早上经部门领导证明和人事行政部 签卡才视为出勤。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按一次一天旷工论 处。

3.  连续迟到、早退三次以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4.  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5 天或一年旷工达 10 天者,予以辞退, 不予资遣。

三、 处理

1 、迟到、早退 30 分钟内每次罚款 10 元;

2 、员工旷工,不发当日工资及津贴,并扣罚二天工资及津贴。

第四条 员工除周日休息外,法定假日有: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农历春节或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节日。具体天数根据市政府和协会情况另行通知。休假期间工资、 津贴照发。

第五条 假期: 一、婚假

1) 员工结婚可享受 5 天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 程假。

2) 离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


 

二、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 非直系亲属死亡给予 1 天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 予路程假。

三、产假

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 90 天,晚育者加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 0 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 5 天;提供独生子女证者,加 35 天; 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 5 天看护假。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以上初育为 晚育。

四、病假

员工患病及非公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协会 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 协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 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对超过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事假处理。医疗期间 协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a)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

b) 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七十;

c) 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五、公伤假

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可享受公伤假。公伤假工资津贴照付,医药费由

社保机构支付,对超过规定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第七条 以上员工假期规定除第一条及第六条外,只适用本协会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 及临时工不予执行。

第八条 员工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三天(含三天)以内,由当事人部门主管批准,

报人资部备案;三天以上除部门主管批准外,还需上报协会会长批准。

第九条 员工请假就于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请假单,依照第七条规定办妥后方可离 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 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主管或人事行政部请准,返岗时仍依照规定补办 请假手续,否则也视同旷工论处。

第十条 协会提倡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完成固定工作任务,超时完成固定工作而加班的, 不再另计加班费;超时完成固定工作需加班时,经部门主管确认,加班至晚 9:30 后的第二天可迟一小时上班。

第十一条  请假手续均需在当月送人资部备案。否则考勤时完全按考勤卡记录处理。

 

第七章 员工福利

 

第一条 员工户口调动:

1 、正式员工可自行申请或由部门推荐办理户口调动。

2、人事行政部了解拟调人的调动意向及档案户口等情况,按人事局或劳动局当年招 调要求对员工自身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协会会长批准。


3 、人事行政部集中员工申请于每年 12 月份上报人事局第二年招调计划。 第二条 社保办理:

1.协会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利益设立劳动保险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协会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的对象是协会试用期满的正式员工(根据政府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年满女 50 周岁、男 60 周岁的员工停止办理社会劳动保险)。

3.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协会与员工共同承担,协会不承担试用期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用。

4.在试用期间,员工需将其原有社会劳动保险连续起来,可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人事行政部给予办理,费用由员工自行负担。

5.协会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员工的社会劳动保险事宜,每月十五日前将本协会人员新增、基数变更或停交等情况自行备案后,报协会会长审批后送报社会劳动保险局。

6.社会劳动保险参保基数:

A、  试用期满协会正式员工按当年度的投保基数金额参保。

B、  投保基数和浮动额度的调整时间为社会保险局每年公布的时间统一调整。

 

第三条 商业保险

协会为正式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薪酬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体现协会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协会的经营管理理念,制定本薪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薪酬制度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客观的分配原则;

2、有效激励的原则;

3、在同行业人力市场具竞争力的原则。

4、按劳分配,按绩取酬,多劳多得,绩优酬厚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协会新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 协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四条:协会支付的薪酬,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协会代扣代缴。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薪酬制度适用对象为协会内从事以常规性工作为特征的岗位,包括: 中层管理人员(主 管、部门主管)、财务行政岗位(会计、出纳、人事、行政、文员、司机、工勤)、市场岗位(采购、 销售、售后服务、多媒体制作)、技术岗位(软硬件开发、工程技术)。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及年薪制员工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节:薪酬结构

第一条:员工的薪酬构成为:

1. 基本工资;

2. 绩效工资;

3. 奖金及福利。

 

 

年度奖金

 

福利、保险

 

特别奖励

第二条: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协会享受到的基本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学历、 技术技能专长等,基本工资有所区别。

第三条:绩效工资为浮动性工资,根据个人阶段考核结果评定。

第四条:出勤不足(有请假的),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得出考核结果。

第五条:奖励和福利为非常规性收入,包括:

1. 贡献奖励(包括一般性及重大技术革新与创造奖、研究开发奖励、合理化建议、成本节约奖、 事故预防奖等)。

2.协会会长特别奖励。 3.法定福利和保险。

4.年度奖金。

第七条:年度奖金于年度考核后核发。

第八条:贡献奖励根据员工为协会所做出的贡献计算,包括成本节约奖、事故预防奖、合理化建议 奖、革新与创造奖、研究开发奖等,具体执行办法根据协会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协会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福利和保险,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凡国家、地区和行业规定的各项特殊津贴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节:薪酬调整

第一条:员工基本工资的调整分转正加薪、晋级加薪、岗位调整调薪等,具体调整方式为:

1. 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满经过考核合格后,根据相应的岗位给予转正加薪。

2.月度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警告;累计 3 次月度考核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辞退。

3. 在同一职等内,每经过一次年度考核为良好者,可以在本职等内向上晋升一个职级,考核为优秀 者,可以在本职等内向上晋升二个职级。当晋升到本职等最高职级以后,不再晋升职级,除非晋升 到更高的职等。

4.经晋升到本职等最高一级,并且连续两年的年度考核为优良者,可晋升职等。

第二条:工资调整由各部门报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协会年度薪酬调整安排在每年三月份。

第三条:工资系数的调整,主要根据职业劳动力市场调查的实际数据和协会人力资源战略需求确定, 以保证协会内不同职务的薪资收入水平符合社会公平和竞争的要求。

第四条:工资率的调整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与当地社会零售物价指数挂钩,物价指数上升时,工资率与该指数同步提高,物价指数下降时,


 

工资率保持不变。

2.与协会的经济效益挂钩,随动性调整。

第五条:原则上每人每年度不超过二次加薪机会。

第六条:协会每年年度加薪幅面不高于全体员工数量的 30%。

 

第五节:薪资发放

第一条:协会薪资发放日为每月 20-25 日,发放上一个月份的工资。

第二条:员工应对本人的薪资负保密责任,不得公开谈论或打听他人薪资,否则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六节:薪酬复议

第一条:员工对自己的薪酬发放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二条:复议包括

1. 对薪酬计算有异议的;

2.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3. 对加薪有异议的;

4. 对薪酬有关的其他事项有异议的。 第三条:复议程序

1. 员工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复议申请,列明需复议的具体事项。

2. 人事行政部协同财务或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复核。

3. 由人事行政部 2-3 天内给出具体回复,如复核出有出入,一并补发差额。

 

第七节: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行政部。

第三条:本规定由协会会长核准。

第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章  培训与发展

 

第一条 员工培训是指协会为增强员工专业知识和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而进行的系统化的教育训练与开发活动,协会致力于创建一个学习型组织,使员工不断成长进步。

第二条 协会培训对象为协会全体员工,协会为所有员工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员

工有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

第三条 协会对员工的培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有关协会业务的专业培训;二是

背景性广度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由人事行政部安排培训内容。

第四条 协会对员工的培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部培训,即协会员工参加社

会上组织的各种管理或技术培训;二是协会内部培训。

第五条 目前协会主张经协会自主组织的内部培训为主要方式,各级员工要积极参

加自主培训,各部门经理应阶段性(每月)提出本部门的内训计划,在实际工 作过程中由人事行政部和申请培训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培训方式并组织安 排实施。

第六条 协会奉行“先培训,后上岗,再持续提高 ”的原则,对新入职和新转岗的


员工均应进行入职培训。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协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 范及该岗位业务知识等内容。

第七条 提高培训根据各阶段培训计划实施。

第八条  员工培训记录将作为晋升、转岗、加薪等的参考,同时培训将纳入员工考核。

 

第十章  奖惩条例

 

第一条 协会的基本政策是: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激励员工的士气。

第二条 协会根据奖励条件的程度给予计奖,奖励分为:

1、 即时性奖励:如通报表扬。

2、 阶段性奖励:如工作业绩奖、优秀员工奖、长期服务奖。

3、 专项性奖励:如创造改善奖、最佳服务奖等。

4、 具体细则和奖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 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者。

2、 拾金不昧。

3、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4、 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四条 协会根据惩罚条件的程序给予相应惩罚,惩罚的种类有:

1)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  经济处罚: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  以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根据情形结合、挂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罚款 100 /次:

1、 未经许可,擅自在协会内推销物品者。

2、 上班时,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撤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 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4、 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过: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协会权益者。

2、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闹,防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 违反组织原则,在背后对协会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影响劳 资关系。

4、 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协会参观者。

6、 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改者。

7、 专人使用操作的仪器、车辆、工具,非使用人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者。

8、 同等级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

予资遣:

1、 严重失职,致使协会蒙受重大损失者。

2、 擅离职守、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使协会蒙受重


大损失者。

3、 假借职权贪污、营私舞弊、接受招待、回扣或以协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4、 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5、 保管不善、损失、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协会财物经查属实者。

6、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协会同类业务者。

7、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8、 在协会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9、 警告累计三次、记过二次者或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的。

10、 无故连续旷工三日。

11、 散播不利于协会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2、 伪造或利用协会印章者。

13、 故意泄露协会技术机密、商业机密,使协会蒙受重大损害者。

14、 利用协会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协会名誉受损害者。

15、 对上述行为给协会造成损失者,除承担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6、 其它违反法令或规则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集体,由所在部门提名并组织材料,经协会人事行政部调查核实,报协会会长审批,给予授奖,并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 协会媒体上通告,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九条 对构成惩罚条件的,经协会人事行政部调查核实,报协会会长审批,给予即时处理,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协会媒体上通告,并作为绩效考 核依据。

第十条  因员工本身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差又不构成惩罚者,工作不称职者,不属

于惩罚范畴,按绩效考核管理执行。

 

 

第十一章  内部异动

 

第一条 协会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经对员工考核后,将其调配适当的岗位 工作。

第二条 协会基于业务工作需要并充分考虑员工的适应性,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岗位, 被调动者不得借故拖延或抗命。

第三条 员工接到异动通知书后,部门主管应于五日内,一般员工应于三日内办妥移交 手续,前往新岗位报到。异动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职务由原部门负责人 指定适当人员代理。

第四条 异动员工跨部门异动,由人事行政部下达异动通知书。

 

 

第十二章  离职与资遣

 

第一条 协会所称离职指协会与员工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它包括:辞职、 自动离职、违纪辞退、非违纪辞退等。


第二条 员工申请辞职,调离协会(合同到期不愿续签提前七天通知本协会)需提前三十 天书面通知本协会协会在三十天以内(合同到期不愿续签七天内)给予答复, 批准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 员工未经预告或规定答复期内在协会复前擅自离职,视为自动离职,该员工 应向协会交纳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预告赔偿费,若致协会遭受损失的,依法追 赔。

第四条 协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聘(非违纪辞退)员工,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三 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1) 因业务关系停工停业或转让时。

2)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3) 协会遇资产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改造,重大业务和组织调整时。

4) 劳动合同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第五条 如属上述情形解聘员工,员工在接到通知当日内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协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协会可即时告之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资遣。

1) 有第九章奖惩所述情形之一时;

2) 合同期满协会不愿续签时并提前通知的;

3) 试用期不合格者;

4) 岗位要求提高后,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七条 员工离职必须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将其保管、使 用的协会用品退还领取部门。

 

 

 

 

第十三章  建议与沟通

 

第一条 为了集思广益,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建立 员工与协会的建议与沟通渠道,不断改进协会各项工作。

第二条 建议是指针对协会的工作、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在方式、方法和措施上提出改 进和完善措施的意见;对协会现有的技术、仪器设备、服务产品等方面在结构 上和性能上提出改进和革新的建议等。

第三条 协会积极倡导和鼓励员工对工作业务范围内涉及完善管理或革新技术等方面 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设性意见。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和组织给予物资和精神 上奖励。

第四条 协会员工对工作改善、管理改进、技术革新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提案可以书面 材料或上网形式投入协会建立的“合理化建议箱 ”。

第五条 协会审定为有使用价值的建议和提案,由相关责任部门评估其可行性并确定 接纳建议,经协会审批同意后,对提议人可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六条 协会鼓励员工采用正规渠道口头、书面反应问题,反对背后议论。通过正规渠 道反应的问题,都会得到及时的处理或口头、书面回复。

第七条  协会有相当宽广的沟通渠道,有任何问题,可按工作程序向员工所在部门领导、 人事行政部或直接向协会会长汇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依照有关制度和法规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手册最终解释权归聊城市爱心志愿者协会人事行政部。 

第三条 本手册经协会核准,  2023  11 7 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