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的管理, 规范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本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慈善活动,主要包括:
(一)本协会自主开展的项目;
(二)本协会与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
项目;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本协会秘书处统筹,具体项目实施方开展、项目部管理、财务部监督。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工作须遵循“择优论证、公正合理、激励创 新 ”的原则,执行必要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拨付项目的经费,根据项目规模以及社会影响, 以社会募资为主。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协会相关财务制度。
第六条 各类公益项目的管理可依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公益项目立项前,需编制项目方案或项目策划书,并按 规定程序报秘书处申请立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开展。
项目方案的编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社会效益预测、时间进度和宣传公关计划等。
第八条 除本协会自主开展的项目外,项目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注册有效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影印件;
(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公益项目合作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部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 括:
(一)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项目预算、资金运作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本协会财务管理 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上报评审,并告知申
请人:
( 一)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 二) 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协会宗旨;
( 三) 申请人对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 四)其他不予上报审批的情形。
第十二条 项目相关材料由项目部将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报秘 书处审核同意后,形成《机构评估表》、《机构评估报告》签订《机构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
第十三条 项目预计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处根据项目材
料编写报告,报理事会同意后开展。
第十四条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理事会审核,必须有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十五条 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大型公益活动经理事会议审议同意 立项后,根据需要,可申请相关单位联合行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以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合作的项目,须报会长审核审批后,与合作方以合同(合作协议)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项目,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立项 后,与项目实施单位以合同(合作协议)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合同(合作 协议),财务部均须纳入预算内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 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同意开展后,公益项目发起人(单位)需与本协会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申请善款时并向本协会提交《资金申请表 》,本协会将于5个工作日拨付。支付方式由本协会同公益项目发起人双方据项目具体情况共同商议决定;项目发起人收到款项后需向基金会开具合法、有效的财税监制票据。
第二十条 项目部除实施本协会自主项目外,主要负责审核项目 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 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或负责机构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配合综合部、秘书处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整理项目档案,编写项目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 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规模金额较大的,可选取具备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进行项目的绩效评估、资金审计等相关工作。具体评估、审计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第三方撰写独立的绩效评价报告 、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的档案一并留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组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善款、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善款、通报批评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协会利益;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不接受本协会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未提交变更申请或变更申请未经批准,即擅自挪用项目经 费或改变项目经费用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本协会财 务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协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结项后,经检查和审计,会计账面如有项 目资金结余,属于定向捐赠资金的,由本协会与捐赠人进行协商,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资金用途;属于非定向捐赠资金的,结余资金退回 到本协会账户,由本协会安排继续用于开展其他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 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本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3年11月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