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爱心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分支机构的管理,保 障分支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跟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慈善法》及本 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会、专项基金、 志愿服务队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不得以独立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或签订协议。
第四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协会宗旨,接受总会的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第五条 设立条件
1. 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 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3. 有明确的负责人及工作团队;
4. 有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设立程序
1. 发起方向总会理事会申请;
2. 总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批准成立。
第七条 撤销情形
分支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总会可予以撤销: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
2. 长期未开展活动或偏离协会宗旨;
3. 财务混乱或存在重大管理问题;
4. 其他损害协会声誉的情形。
第三章 分支机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职责
1. 执行总会的决议,完成总会交办的任务;
2. 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3. 定期向总会提交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 维护协会声誉,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权利
1. 在总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2. 申请总会提供业务指导、资源支持;
3. 推荐优秀成员参与总会评优表彰。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人事管理
1.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总会任命或选举后报总会批准;
2.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名单需向总会备案。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1. 分支机构财务纳入总会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2. 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所有收支通过总会账户进行;
3. 接受总会的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活动管理
1. 开展公开募捐、大型活动前需向总会提交备案材料;
2. 对外宣传资料需标注“聊城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字样;
3. 重大合作项目需经总会书面批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总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活动成效、财务管理、社会影响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须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年度总结及下年度计划。
对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总会可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撤销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23 年 9 月 7 日起施行。